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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425号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新天源太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新天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425号之1号原告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5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7519-X。法定代表人柴海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启荣,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新天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建业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9530-7。法定代表人陈五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已将904元支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夏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