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6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谷敏强与黄万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敏强,黄万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1043号原告谷敏强。被告黄万增。原告谷敏强诉被告黄万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万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敏强诉称,被告黄万增分别于2014年5月24日和2015年4月20日分两次向原告谷敏强借款,共计25万元,原告依约交付给被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被告黄万增偿还原告谷敏强借款25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黄万增承担。被告黄万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两份,用以证明被告黄万增向原告借款的情况。证据二、文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出具的明细查询单和流水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按借条给付被告借款的情况。证人何某出庭作证,证明该案借款事实以及原告谷敏强履行出借借款的情况。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中的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5月24日,被告黄万增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4月20日,被告黄万增又向原告谷敏强借款5万元,以上借款共计25万元,被告黄万增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谷敏强与被告黄万增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黄万增向原告谷敏强借款,应该按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谷敏强要求被告黄万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万增偿还原告谷敏强借款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黄万增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