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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訾秀珍诉雷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7民初1377号原告訾秀珍。被告雷占云。原告訾秀珍诉被告雷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乌云娜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訾秀珍、被告雷占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訾秀珍诉称,2011年7月24日,被告雷占云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0‰,借款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雷占云于2013年9月9日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于2014年12月22日返还借款本金1000元,其余借款经原告訾秀珍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訾秀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雷占云返还借款本金48.7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雷占云负担。被告雷占云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雷占云向原告訾秀珍借款是事实,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利息约定及还款情况等均如原告訾秀珍所述,借款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现尚欠原告訾秀珍借款48.7万元,被告雷占云同意原告訾秀珍的诉讼请求,但是暂时无还款能力。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借款单原件一张,证明2011年7月24日被告雷占云向原告訾秀珍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0‰,借款后被告雷占云于2013年9月9日返还本金1.2万元,于2014年12月22日返还本金1000元,现被告雷占云尚欠原告訾秀珍借款本金48.7万元。被告雷占云质证认为,对原告訾秀珍提供的借款单认可。被告雷占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訾秀珍提供的借款单一张,因系原件,经被告雷占云质证对其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訾秀珍提供的借款单原件一张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4日,被告雷占云向原告訾秀珍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0‰,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雷占云于2013年9月9日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于2014年12月22日返还借款本金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訾秀珍、被告雷占云的陈述及原告訾秀珍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单原件一张,被告雷占云尚欠原告訾秀珍借款本金48.7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訾秀珍要求被告雷占云返还借款本金48.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占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訾秀珍借款本金48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5元减半收取4303元,由被告雷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乌 云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呼延亦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