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王某某、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王某某,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吕红晓。委托代理人姬卫民,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王某某、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殷民金初字第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安阳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