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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应陈吉与王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陈吉,王浩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995号原告:应陈吉。被告:王浩宇。原告应陈吉与被告王浩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陈吉于2015年12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王浩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18日,被告王浩宇向原告应陈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息为2%,并出具借条收条为凭。借款后,被告未归还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浩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陈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王浩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乔亚琦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