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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润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惠特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润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惠特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900号原告阿拉善盟润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法定代表人郝海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洲,男,汉族,1993年4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被告宁夏惠特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志成,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盟润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惠特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拉善盟润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被告宁夏惠特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拉善盟润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惠特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阿拉善盟润沣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