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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与李源、曾艳、XX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李源,曾艳,XX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住所地:大英县卓筒大道177、177-1、181、18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5062-7。法定代表人:唐莉,支行长。被执行人李源,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日。被执行人曾艳,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被执行人XX丰,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与李源、曾艳、XX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源、曾艳、XX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源、曾艳、XX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陈良贵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