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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君与顾春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顾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陈君。被执行人顾春健。申请执行人陈君与被执行人顾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顾春健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君借款90万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顾春健名下常熟市虞山镇常福新村一区105-3幢房屋,得款400.7万元,涤除优先债权并扣除程序性费用后,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君受偿296836元。此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296836元,未执行到位60956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2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