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汤毕学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毕学,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335号之一原告汤毕学,男,汉族,1977年10月04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龙勤,女,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应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兵,男,汉族,1975年11月05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贺先富,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03月31日受理了原告汤毕学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牟道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