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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应朝与攀枝花市恒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应朝,攀枝花市恒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田应朝,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彭韵吉,该公司总经理。田应朝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恒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应朝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2800元,执行费:6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应朝和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恒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田应朝同意被执行人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付清完毕,申请执行人田应朝表示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丁  一执行员 尹评执行员陈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雯  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