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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翟玉杰与天津首创新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杰,天津首创新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904号原告翟玉杰。被告天津首创新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科工贸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玉杰诉被告天津首创新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杨国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