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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贾树江与沈阳市和平区金岗浴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江,沈阳市和平区金岗浴池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2191号原告:贾树江,男,194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岗浴池,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永安路**号。经营者:蒋金岗。委托代理人:史丽敏,女,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贾树江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岗浴池(以下简称金岗浴池)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树江、被告金岗浴池的委托代理人史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树江诉称:该浴池老板娘与职工多次侮辱本人,咒骂本人脸白该死,晕倒昏迷。指着鼻子勒令本人不许来浴池洗澡。2016年1月1日,上午十点多钟,本人持澡票,浴池老板娘拒绝我进入浴池洗澡。其理由为上次洗完澡从浴池出来,我脸发白,不是好白,她嘴里没说脏字,却话里话外,说我和要死的人差不多。当时我认为她是个女人家,不愿意和她多计较。这次1月1日新年第一天,她以为她手里有了法宝了。她说我脸白像死人,我就脸白像死人了吗?有没有录像?有没有医疗诊断?我在该浴池洗澡两年多了,按次数说,有百八十次了。老板娘和她哥总嫌我洗的慢,可是洗得快慢并没违反浴池规则,他们也没和我明说,就是横看竖看看我不顺眼,又觉得我人软货囊,好欺辱。于是经常耍笑我,旁敲侧击。2015年11月下旬的时候,浴池太猖狂了。当时晚上六点多钟,我正在淋浴呢,老板娘的哥站在洗浴间门口,指着我鼻子高声吼叫:“你快点,这回洗完了,下回不许来了。”我开始没反映过来,过了一会,才明白过来,我说:“你说我呢!我怎么的了!我偷东西了,还是损坏浴池设备了?”他说:人家说你晕倒了,你低血糖。我说:我晕倒了,谁说的,谁看见了,谁把我唤醒了?你们怎么救助我的?打没打120?他的谣言被揭穿了,就说:你别生气,气大伤身,××都得,一口气上不来就得死。我说:你赔礼道歉!他才嬉皮笑脸说:我赔礼道歉。俗语说气死人不偿命,浴池老板娘哥俩核计好了,轮番往死了气我。时代在进步,事情在变化。气死人不偿命的事可以休矣!今年1月份贵州省两个感情挺好的人,开了一个玩笑,一个人听了乐得大笑不止,终于笑死了,这个在小卖店里说的笑话,说笑话的人被法院判罚了五万元钱而告终。被罚款的人并没有害死对方的本意。浴池虽然没害死我,但是浴池确有气死我的本意,也确实有屡次气死我的计划性行为和动作。应当罚款人民币2500元。浴池是工商局批准的服务行业,应当遵纪守法,以清洁卫生的服务造福消费者。金岗浴池把自己的浴池,看成是老金家郎舅私人的一亩三分地,不是共产党和政府说了算,而是老板娘和老板娘哥哥说了算,任意侮辱消费者,任意诅咒消费者,这浴池已经不是共产党的地盘了。消费者买了澡票,就有权利进入浴池洗澡,消费者和浴池经营者商业合同就生效了。浴池拒绝消费者进入浴池洗澡,粗暴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受到惩罚。有票不能进入浴池洗澡,实质就是把浴池卖出的票当成失效票了,假一惩十,我手中还有三张票,合计24元,应当退回24元钱,外加罚款240元,总计260元钱。任意侮辱消费者,诅咒消费者,对消法缺乏认识,应当张榜于门外,深刻检查。任意浪费消费者时间。有一句名言说得好:浪费别人的时间,就是图财害命。中国人从小就听说过: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还有金有价,时无价。我从家到该浴池的往返时间包括坐车,等车,从家到车站,再从车站步行到浴池的时间,需要一个小时,再加上报警拨打110,等候出警,警车到达浴池,需要半个小时,这一个半小时的光阴,浴池怎么赔偿?一个半小时的光阴,应当超过一寸了吧,一根金条不过两三寸吧。浴池赔偿2500元人民币,不算多吧!警察出警到了该浴池,说打110找警察不合适,应当找工商。警察的言论不管对不对,总而言之警车来了,浴池浪费了警力资源。浴池不让消费者持票入池洗澡,就是寻衅生事,无理取闹,制造混乱。该浴池不仅违反了消法,而且自己制造的规则也破坏了。××的老人应当由家人陪同洗澡,否则,后果自理。并没说不让入池洗澡。既然如此,××,不让我洗澡?我在该浴池洗澡两年多,什么时候出现过病情?浴池就是消费者买了票,就能洗澡的地方,不应当刺探对方家庭人口结构,侵犯消费者隐私。就在南湖工商所内,工商所调解的时候,该浴池老板娘还明目张胆地说,到浴池洗澡,你必须由家里人陪着去!她没意识到该浴池已经违反了消法,有多么严重。我只有一个女儿,而且已经成家另过。我家里只有我一个人,没有第二个人。老板娘要调查我是否真的一个人,索取我的电话号码。难道她是公安局的密探?谁赋予她这么大的权利?我说句实话,我确实孤身一人。即使我家里有别人,我也决不允许他和我一起去洗澡,为什么我能走能颠的人,要失去行动自由呢!老板娘掩盖她哥哥的身份,说他是浴池里普通的帮工。她在撒谎!浴池里搓澡的师傅和打扫卫生的师傅,没人训斥我,他们也有自知之明,不敢说不许我再来洗澡的大话。只有她哥哥,才敢仗着他妹妹老板娘的身份,训斥我下次不许来洗澡。他很狂妄、阴险,像训斥猫狗一样训斥我,又像笑面虎样,嬉皮笑脸,说别生气了,一口气上不来就得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金岗浴池侵犯了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名誉权。2015年11月下旬,老板娘的哥哥在洗浴间门口,当着十几名洗淋浴的客人和泡澡的客人,高声训斥我下回不许来洗澡了,那十几名洗澡的客人一定以为我实施了什么偷盗行为呢。他就是故意羞辱我,破坏我的名誉。我穿好衣服,到存鞋处换鞋的时候,他为什么不心平气和地对我说,下次你不要再来洗澡。他认为我穿好衣服的时候,已经失去训斥我、气死我的大好时机。只有我在洗浴间洗澡的时候,才是训斥我、气死我的大好时机,因为我赤身裸体,不能追出来,和他评论是非曲直。请依法判令: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侮与侮辱消费者,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停业整顿,赔偿损失45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在浴池门口书面粘贴道歉信。赔偿4500元,包括澡票3张,24元,假一罚十,应该是240元总数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精神损失费2500元,从家到浴池的时间钱2500元,上述一共是5500元,按照4500元主张。被告金岗浴池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于诉状当中的事实不存在,原告去我浴池洗过澡,最后一次是2015年冬天。澡票是我家出售的,我说过不让原告进去洗澡,因为在之前原告在洗澡时迷糊晕倒,是其他人给扶起来的,我和原告说再洗澡需要人陪同来,后来原告来了一次,有一个女同志在外面等着,出来的时候原告脸发白,我担心,所以告诉他下次不允许自己来。然后2016年1月1日,原告又自己一个人来洗澡,我不同意,我说按10元一张给原告退票,原告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树江经常在被告处洗澡,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连票,每张澡票8元。2015年11月,被告告知原告贾树江,下次洗澡需要有人陪同,如果没有人陪同不让洗澡。2016年1月1日,原告贾树江去被告处洗澡,被告拒绝原告进入浴池洗澡,理由是原告没有人陪同。原告报警,警察出警后告知原告需要找工商部门解决。后原告投诉到工商部门,经工商部门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调解成功。现原告贾树江手中还有被告金岗浴池澡票3张,价值24元。上述事实,有澡票3张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案由虽为人格权纠纷,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还有另一个法律关系,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浴池门口书面粘贴道歉信向原告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侮辱、咒骂原告的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并不存在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按照假一罚十的标准赔偿澡票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澡票后,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现对于原告的最后三张澡票,被告拒绝按约提供服务,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规定的服务有欺诈的行为,不应按照该条规定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现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双方剩余三张澡票的合同义务,拒绝原告去被告处洗澡,被告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告应将原告购买三张澡票支出的24元返还给原告,同时还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交通费,对于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元。关于原告诉请的从家到浴池的时间钱,即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岗浴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贾树江三张澡票款24元;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岗浴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贾树江交通费5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岗浴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 傲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