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程明才、王有才等与侯昊伟、孔维宽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才,王有才,王祚杰,邱明星,王亚鹏,苏保才,程满福,张海良,孙兴,邱小波,孙虎生,程明旗,武志强,侯昊伟,孔维宽,姚军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794号原告程明才。原告王有才。原告王祚杰。原告邱明星。原告王亚鹏。原告苏保才。原告程满福。原告张海良。原告孙兴。原告邱小波。原告孙虎生。原告程明旗。原告武志强。程明才、王祚杰、邱明星、王亚鹏、苏保才、程清福、张海良、孙兴、邱小波、孙虎生、程明旗、武志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有才,基本情况同原告王有才。被告侯昊伟,成年人。被告孔维宽,又名孔治国。被告姚军伟,成年人。原告程明才、王有才、王祚杰、邱明星、王亚鹏、苏保才、程清福、张海良、孙兴、邱小波、孙虎生、程明旗、武志强诉被告侯昊伟、孔治国、姚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后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程明才、王有才、王祚杰、邱明星、王亚鹏、苏保才、程清福、张海良、孙兴、邱小波、孙虎生、程明旗、武志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明才、王有才、王祚杰、邱明星、王亚鹏、苏保才、程清福、张海良、孙兴、邱小波、孙虎生、程明旗、武志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明才、王有才、王祚杰、邱明星、王亚鹏、苏保才、程清福、张海良、孙兴、邱小波、孙虎生、程明旗、武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0元,由程明才、王有才、王祚杰、邱明星、王亚鹏、苏保才、程清福、张海良、孙兴、邱小波、孙虎生、程明旗、武志强承担。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