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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盛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410号原告盛某。被告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恺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