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259号原告韩某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效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