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衡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绛县中信鑫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衡衡器科技有限公司,新绛县中信鑫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442号原告:西安西衡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25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郑明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绛县中信鑫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煤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柏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衡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绛县中信鑫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衡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绛县中信鑫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新绛县中信鑫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城关分理处帐号为××××××××的银行存款43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倩审 判 员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瑞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