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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果果诉洪美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37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