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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裴盛林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裴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被执行人裴盛林。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敦民初字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煌市鑫裕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裴盛林的妻子陈小红在敦煌农商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裴盛林的妻子陈小红在敦煌农商银行沙州支行623065000370XXXXXX账户存款2300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扣划被执行人裴盛林的妻子陈小红在敦煌农商银行郭家堡支行6210610003700XXXXXX账户存款7900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账号:271303640902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