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赵俊茹与肖培瑞、宋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茹,肖培瑞,宋维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410号原告赵俊茹。委托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培瑞。被告宋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茹与被告肖培瑞、宋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茹撤回起诉。审判员 宫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