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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赵俊茹与肖培瑞、宋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茹,肖培瑞,宋维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410号原告赵俊茹。委托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培瑞。被告宋维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茹与被告肖培瑞、宋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茹撤回起诉。审判员  宫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