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郑栓文与付宏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栓文,付宏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郑栓文,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付宏升,男,蒙古族,1956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郑栓文诉被告付宏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栓文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0000元、交通费213元、受理费532元,合计50745元。执行费66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