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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郎权与被告冯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权,冯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1922号原告郎权,男。被告冯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权与被告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雪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