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荣胜与金保、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胜,金保,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43号原告:高荣胜,男,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金保,男,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兰,女,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胜诉被告金保、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2016)冀02执674号案件执行款31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荣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原告的申请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高荣胜名下银行存款312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2016)冀02执674号案件执行款312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