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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曹成宾与单连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成宾,单连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371号原告曹成宾。委托代理人李英亮,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连栋。委托代理人孙怀民,潍坊奎文义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成宾与被告单连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成宾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成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成宾负担。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