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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8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70465-9。法定代表人彭邦海,公司经理。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70884-4。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70570-0。法定代表人李飞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4月18日立案受理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140.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