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婷与严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婷,严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王婷。委托代理人王中裕。系王婷父亲。被执行人严福云。申请执行人王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600元,执行费119元已缴。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严福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