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076号原告任某。被告高某。原告任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晓燕审 判 员 刘世虎代理审判员 谢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