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志飞与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飞,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635号原告陈志飞。被告徐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飞诉被告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飞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志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