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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志飞与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飞,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635号原告陈志飞。被告徐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飞诉被告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飞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志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