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海宾与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宾,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宾,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玉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海宾与被执行人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宾与被执行人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王海宾工程款人民币176726.53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578元,被执行人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16年端午节前给付6万元,余款及利息于2016年中秋节前付清。如被执行人安徽雄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