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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贾小娟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娟,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572号原告贾小娟,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小娟诉被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小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小娟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66元,退还原告1566元。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