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成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金 岛 小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诉 被 告 王 成 立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811号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前郭镇金岛小区。代表人:吴士杰。委托代理人:孙化一,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立,男,现住前郭县金岛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提供被告王成立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王成立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金岛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