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19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青岛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新远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新远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976-1号原告青岛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传强。被告青岛新远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芹。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远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