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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宋丹杰与徐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丹杰,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丹杰,女,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徐静,女,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宋丹杰与被执行人徐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静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静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徐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