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宋丹杰与徐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丹杰,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丹杰,女,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徐静,女,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宋丹杰与被执行人徐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静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静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徐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