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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4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陈正岚与滁州市润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岚,滁州市润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76-2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岚,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润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王哲辉,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润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润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正岚人民币107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8元,执行费1318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滁州市润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润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厂房租赁给卞显龙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润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厂房出租的租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