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智远与符正东、钟艳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远,符正东,钟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14号之二申请人吴智远,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广西钦州市人,住。被执行人符正东,男,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南区。被执行人钟艳琼,女,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南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吴智远与被执行人符正东、钟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钟艳琼3162**元并支付了本案执行费,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702执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