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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郭伟与晋中万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伟,晋中万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145号申请人郭伟,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晋中万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斌,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郭伟与被申请人晋中万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郭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万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郭伟和其妻田翠仙以其自有的位于榆次区站北街60号1号楼5单元1层1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晋(共)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晋中万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申请人郭伟和其妻田翠仙自有的位于榆次区站北街60号1号楼5单元1层1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晋(共)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