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志奇、林秀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志奇,林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祖答、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奇,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秀花,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奇、林秀花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奇、林秀花所有的款项4805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被执行人陈志奇、林秀花应立即将凯斯挖掘机CX360B(整机编号:DAC360K5NASAW1780)一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