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石慧诉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慧,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845号原告石慧委托代理人凌玲,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霞委托代理人王朋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慧与被告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石慧自愿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慧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