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雷新建与高二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新建,高二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283号原告雷新建,男,出生于1983年3月11日,汉族。被告高二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新建诉被告高二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新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新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新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为183元,由原告雷新建负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