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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铜梁新财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大发木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梁新财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发木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3号申请执行人铜梁新财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旧县镇。组织机构代码:75306757-6。法定代表人王兴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大发木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4468086-2。法定代表人李小艳,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梁新财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发木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大发木艺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102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