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0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0399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比德文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国欣。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此,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美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