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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杜彦锋与朱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彦锋,朱玉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385号原告:杜彦锋。被告:朱玉岭。原告杜彦锋与被告朱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935763元。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彦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8元,减半收取6579元由原告杜彦锋负担。审判长  赵志远审判员  刘春玲审判员  堵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