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杜彦锋与朱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彦锋,朱玉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385号原告:杜彦锋。被告:朱玉岭。原告杜彦锋与被告朱玉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935763元。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彦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8元,减半收取6579元由原告杜彦锋负担。审判长 赵志远审判员 刘春玲审判员 堵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