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松与蒋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蒋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被执行人蒋良波,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坪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422执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厚培审判员 曹正刚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