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668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戴某某,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