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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晋州信用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浩华贴面板厂,晋州市亿茂贴面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某被执行人晋州市浩华贴面板厂,经营场所:晋州市侯城村。经营者张某被执行人晋州市亿茂贴面板厂,经营场所:晋州市侯城村。经营者李某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晋州市浩华贴面板厂、晋州市亿茂贴面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