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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2016)新4201民初1195号马世良与马麻哈麦得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良,马麻哈麦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1195号原告:马世良,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伊宁县。被告:马麻哈麦得,男,东乡族,住新疆伊宁县,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良与被告马麻哈麦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世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洪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亚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