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与杨亦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杨亦米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3904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负责人钱福春,主任。委托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亦米。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亦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金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亦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12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27.5亩用于种植大棚蔬菜瓜果,协议期10年,约定承租金及缴款方式为:每亩每年950元,一年一缴,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土地租金。被告已支付了2013年度、2014年度租金、2015年度租金。2015年底,双方解除了其中49.61亩土地的承包,种植葡萄的77.89亩继续按原合同执行。经原告催要,被告拖延不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度土地承包费73995.5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399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杨亦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杨亦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与杨亦米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杨亦米承租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127.5亩土地用于规模农业经营,约定承包经营土地面积127.5亩;种植范围大棚蔬菜、瓜果,承包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承包费和付款方法约定每年每亩950元,一年上缴合计73995.50元,缴款方式为在签约时一次性交清当年全部租金费,以后在每年12月底交清下年租金。2015年12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杨亦米(乙方)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合同》,协议内容如下:“甲方不再与乙方续签有关蔬菜49.61亩的承包合同,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有关蔬菜地的协议,收回乙方对此土地的租赁权。乙方承包的原葡萄棚面积77.89亩,继续按照原来签订的合同执行。”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合同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亦米签订的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签订的《终止合同》,且系双方自愿达成,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纠纷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土地,根据双方约定土地承包费一年一缴,先缴后用,在每年12月底前缴清下一年度的租金,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承包费,2015年12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其中49.61亩土地的承包,另77.89亩土地继续按照原来合同执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杨亦米支付拖欠的2016年度土地承包费73995.50元,并偿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399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杨亦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杨亦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亦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73995.5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399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杨亦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指定账号;或汇入原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xxxx179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杨亦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芦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