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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友与被告付玖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友,付玖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427号原告李春友,住平泉县。被告付玖学,住平泉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李春友与被告付玖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春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悦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