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与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666号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系反诉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732-9。法定代表人程武彦,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张孔华,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全胜,重庆金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系反诉原告),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组织机构代码66358917-8。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反诉被告)与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同时反诉原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和反诉原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撤回对被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2元,由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负担。本诉案件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2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宜念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