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宝鸡市建富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立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建富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立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建富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法定代表人杨丽,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立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宝鸡市建富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立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27604.09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建富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