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建永与李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永,李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285号原告张建永,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代理人刘亚洲,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林,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复兴区人,现住。原告张建永诉被告李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永、委托代理人刘亚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永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剩余借款30万元未偿还。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原告张建永人民币30万元,愿以土山街38号1-6-9号房子做抵押”,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18日的利息5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顺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张建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欠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一组,证明原告通过证人董某被告转款3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下欠30万元,从2014年11月18日到现今为止未付利息。被告李顺林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权。本院经审查,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李顺林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共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后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今借张建永人民币三十万元,愿以土山街38号1-6-9房子做抵押,借款原由,2014年在土山街开门市放款于张永波40万元钢结构厂,因刘华民撤资15万,用张建永30万补还给刘华民15万……结止2014年12月18日到期,拖欠一个月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到2014年11月18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依法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而本案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3分,已经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李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盼人民陪审员 武延江人民陪审员 郭峰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志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